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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城头条  >  综合  >  夺命酒局!垫江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,法院判了
夺命酒局!垫江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,法院判了
2022年01月07日 20:56   浏览:886   来源:垫江信息网



好友相聚团年,桌上小酌几杯乃是人之常情,但过量饮酒却可能引发悲剧。同桌饮酒后死亡,共同饮酒人应否担责?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?近日,垫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桌饮酒死亡赔偿事宜引起的合同纠纷,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死者家属支付15000元。


 基本案情 


2019年1月12日6时许,何某某(已故)、被告夏某、等4人应案外人陶某邀请到陶某家团年聚餐,席间,何某某等4人(陶某除外)均饮白酒,何某某因不胜酒力先进入卧房休息,被告夏某用餐结束后与何某某同床休息。


次日6时30分,被告夏某发现何某疑似死亡,遂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抢救,何某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事后,经公安机关调解,死者家属与被告夏某、案外人钟某、陶某就何某某死亡一事达成协议:夏某等3人每人从道义上资助何某某家属20000元,陶某从道义上资助何某家属30000元。同日,钟某、陶某等人依约完成了款项支付,夏某支付现金2000元,并在协议中约定余款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。后夏某仅支付了3000元,余款15000元一直未付,死者家属遂将夏某诉至垫江法院


 法院判决 

  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本案中,被告夏某及案外人陶某等人因何某某死亡一事,自愿从道义上资助死者家属,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达成的《调解协议书》不违反法律规定,有效。协议载明的支付期限届满后,被告夏某未足额履行给付义务,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。遂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支付尚欠的15000元。


 法官提醒 

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,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,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,旁人很难准确判断,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。但如果有以下情况,“酒友”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
四种情形下需担责

01 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——无论“酒友”是否明知,都应承担责任,不过“明知”时责任较大。

02 强迫性劝酒——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,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,赔偿亦只是相应的。

03 酒后驾车、洗澡、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——法律并无明确规定,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,一旦出事,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
04 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——视情况而定,若醉酒到无法自控,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,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,若出现意外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
来源:中国法院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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